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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宣传
 
2009-08-11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工作流程

 

审批表下载: 《政务信息稿件审批表》  《对外宣传稿件审批表》

联系人: 所办公室 刘言  024-23971507  yanliu@imr.ac.cn

相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随着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的不断深入,我所政务信息工作在服务院、所中心工作,为上级领导了解、指导、决策工作服务,树立研究所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我所政务信息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政务信息一般是指影响政府机构运转并为行政领导服务的高层次信息。我所政务信息是指在知识创新工程工作和各项改革以及科研、管理等方面具有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等特征,并可作为领导决策依据和参考的各类信息。我所政务信息各项工作要遵守《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科发办字[1999]0513号)。
  第二条 我所政务信息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条 我所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能是:
  (一)建立健全我所的政务信息队伍;
  (二)围绕我所中心工作,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我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所政务信息工作。所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所办公室在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政务信息报送计划,督促各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 所内各部门要协助所办公室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线索。
  第七条 所办公室信息宣传员应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与各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双向互动的作用,确保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八条 信息宣传员的基本职责:
  (一)了解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院所知识创新工程工作进展及动态、科研与改革等各项工作;
  (二)协调我所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
  (三)与院信息处保持联系,承办院信息处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 信息宣传员的权利
  (一)经批准可调阅有关资料,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了解我所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条 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上级领导关心的热点问题,包括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和动向等;
  (三)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市的主要领导、院领导视察我所的情况、重要指示和讲话;
  (四)我所知识创新工作进展情况、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成就等;
  (五)我所组织的重要活动,包括大型会议、重要学术活动等;
  (六)重要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进展与成绩;
  (八)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改革与科技创新中涌现的优  秀人物、事迹等;
  (九)院地合作、共建情况;
  (十)我所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所领导、不同层次人员对我院改革的意见和建设等;
  (十一)重要的突发事件与敏感问题;
  (十二)其它信息收集任务或调研任务。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应具备以下条件:情况准、内容新、针对性强、综合性强
  第十二条 编辑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主题鲜明,文字精练,文法规范,专业术语、数字和计量单位准确。
  第十三条 我所向院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普通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送院信息处,重大事件要在发生后3天内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在发生后6小时内报送。对重大信息,所办公室将通知所内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在信息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发布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稿件审核程序的规定》(科金所字[2006]40号)。
  第十五条 如被采纳的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负责了解批示内容并报所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稿件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十七条 所内其他部门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政务信息,应在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参照本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上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我所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的信息收集、编辑、审核、发布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办公室负责的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
  第二条 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要在稿件的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发布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环节均应对稿件的准确性、政策性、保密性负责。
  第三条 我所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审核步骤如下:
  (一)提供稿件的部门领导对稿件内容进行自审,填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稿件审批表》或《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对外宣传稿件审批表》,标明稿件是否涉密,并签署意见。
  (二)提供稿件的部门将稿件连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稿件审批表》或《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对外宣传稿件审批表》送所办公室审核,所办公室信息宣传员对稿件进行编辑后送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三)根据所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有关部门进行会签或主管所领导进行审批。
  (四)提供稿件的部门领导进行复审。
  (五)信息宣传员根据审批表批准的方式报送。对确需上报的涉密政务信息,通过涉密通讯途径报送。
  第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报送,须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先行了解、请示,并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事后履行补签手续。
  第五条 稿件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六条 本规定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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