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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百人计划”实施细则
 
2009-07-02 | 文章来源:人事处        【 】【打印】【关闭

  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科发人教字〔2006〕27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招聘岗位的确定

  (一)各研究部(室、中心)根据中科院和我所科技目标,特别要针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院重大项目对杰出人才的需求,提出“百人计划”拟招聘岗位申请。

  (二)经所学术委员会评议,所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全所“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申请目录,并向中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提出“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的申请。

  (三)中科院高技术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科技布局的调整等情况对拟招聘岗位进行复审和筛选,同时,对“百人计划”招聘岗位提出建议。

  (四)经中科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招聘岗位,形成我所“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目录。

  第二条 招聘和申报方式

  (一)我所根据中科院批准公布的“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目录,通过媒体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海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国内(院外)应聘人员,须在原单位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鼓励招聘院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二)人事处对应聘人进行初审。

  (三)成立由所内外专家组成的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进行“百人计划”入选资格评审。

  (四)所务会讨论决定“百人计划”先行引进入选者。

  (五)所学术委员会评定应聘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百人计划”应聘人须通过研究员资格评定。

  (六)先行引进入选者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资格申请表》,与我所鉴定“管理协议书”,并提供国内三级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由人事处报中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批准。

  (七)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首次合同期限须至少5年,在我所连续工作时间至少8年。 

  第三条 待遇

  “百人计划”先行引进入选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我所“百人计划”先行引进入选者资格,经中科院审查通过的,可获得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荣誉称号;

  (二)聘任为创新课题组组长、研究员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由我所先行提供启动科研经费100万元,其中由我所创新经费承担70万元,依托部门承担30万元;

  (四)优先满足其用人需求,配置助手和研究生;

  (五)优先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需求;

  (六)根据实际需要优先提供工作用房;

  (七)首期支付住房补贴20万,用于购置住房。 

  第四条 申请中科院择优支持

  按《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科发人教字〔2006〕27号)文件,申请中科院择优支持。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获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须在我所到位稳定工作,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

  2.其工作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3.已具备开展科研项目的实验室条件并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4.已承担一定的国家、企业或中科院创新与科研项目。

  (二)支持方式

  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需填写《中科院“百人计划”择优支持申请表》,经所内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报中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获中科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享受以下待遇:

  1.获得中科院科学事业费173万元;

  2.享受住房补贴43万元,用于购置住房。房补构成为:院专项经费27万,所创新经费补8万,依托部门8万。总房补包含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购买金属所住房者,其住房的所有权在完成“百人计划”任务且在金属所工作满8年后归本人。如果本人在金属所工作不满8年,每欠1个月,向金属所返还4480元/月;

  3.自中科院批准择优支持之日起享受“百人计划”津贴1200元/月,总计36个月。对配偶没有工作的“百人计划”入选者,该津贴可提高到1500元/月;

  4.未通过中科院择优支持的入选者,人事处可报所务会讨论聘其为所引进优秀学者,享受其相应待遇,并按所引进优秀学者程序进行考评;或由所务会讨论确定继续保留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对保留称号的入选者,由我所按院择优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并需参加院组织的终期评估。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

  (一)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实行岗位聘任,“百人计划”入选者的聘期为4年(自中科院批准择优支持之日起计)。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院择优支持和保留称号的入选者须进行年度考核。每年需提交《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年度考核表》,由人事处统一报院“百人计划”办公室。

  (二)入选者从获得择优支持的年份算起(不含当年度)的第4年参加我所组织的终期初评估和中科院组织的终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工作进展、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承担任务与项目、实验室建设情况等。对优秀入选者,尤其是已形成良好团队的优秀入选者,中科院将给予后续支持。

  第六条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管理

  (一)凡我院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杰青”,不含已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者)资助的人员,在获资助的当年或执行过程中,均可直接申请“百人计划”。申请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申请入选“百人计划”备案表》,由招聘单位(金属研究所)报中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经院级资格审查,“百人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者资格。

  (二)入选者享受“百人计划”入选者荣誉称号,在基金项目执行完毕,经基金委考核通过后第2年,填报《中国科学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申请“百人计划”专项经费支持申请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结题报告》及“百人计划”入选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院“百人计划”办公室。按院规定,入选者享受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和待遇。

  (三)获“百人计划”经费支持的院内“杰青”获得者,从经费支持的年度算起,第4年需填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申请“百人计划”经费支持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供相关成果附件,参加院统一组织的结题评估。

  (四)受支持期间由于个人原因调离科学院系统的人员,我所将冻结专项经费使用,并根据院的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返还院财政。 

  第七条 罚则

  (一)对不能履行合同的“百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将取消其“百人计划”入选者资格,并追回院拨经费。对不能履行合同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中科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我所“百人计划”先行引进入选者,如不能履行合同,我所将随时停止其项目运行,收回经费、设备等,不再提供“百人计划”住房待遇。

  (二)我所对年度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项目者,将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取消其入选称号,收回全部院拨专项经费,不再提供“百人计划”住房、岗位津贴等待遇。返回款由入选者、依托部门和研究所共同筹措。

  (三)对“百人计划”终期考核评估为不合格者,中科院将全部收回院拨专项经费,并通报全院。如果未完成项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入选者主观因素造成,如:个人不努力,组织及领导无方造成团队无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依托部门承担全部返还经费的2/3,所承担1/3;如果未完成项目的原因以客观原因为主,如:实验条件不完全具备,项目难度超过预期或项目目标太高等,依托部门承担全部返还经费的1/3,所承担2/3。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百人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科金人字〔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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