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所原则上不接受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定向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根据《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办发〔1997〕5号)第十六条,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而确需延期的,须提前2个月提交《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签字、工作站设站单位/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部门(联合培养博士后)、金属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外籍博士后延期的,需做好签证延期等相关手续。
博士后人员到期后应自觉办理离所/转编手续。到期未办理出站或退站的,人事处博管办告知本人后予以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