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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waiver 条例
 
2009-10-2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关于简化调整《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的通知(200411日执行)

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

关于美国国务院更改J-1签证豁免申请程序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简化调整《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的通知

  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自20013月正式公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申请及审批程序,维护广大来美留学人员的切身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形势的发展,本着从实际出发、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留学人员的原则,现对现行的《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进行简化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豁免申请的资格与条件

  在豁免申请者必须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前提条件下,调整申请者需J-1签证来美的条件。对于在美有J-1记录(含持其它签证来美后通过合法途径转为J-1签证的)、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尚具有半年以上合法停留期限,并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相关事宜的均可以申请。

  二、进一步简化豁免申请的审批手续

  1简化《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

  1须报回国内审批的《豁免申请表》,只需国内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原则上不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单位公派或者通过我方其他途径获得出国资助的申请者,如果派出单位(或出资方)与原单位不一致的,除原单位审批外,还需由派出单位(或出资方)审批。

  2)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自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豁免申请表》不再需要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只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

  3)派出单位属民营或者外资企业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申请者,除按要求由原单位审批外,不再需要出具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证件。

  2、由第三国转来的申请者,如在第一次出国留学时已经办理了JW-109表且留学经历保持连续的,不再需要出具留学第三国证明。

  3国内大学毕业后无工作单位直接来美的申请者,原则上需提交申请人国内就读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对于申请者出国前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能够出具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以证明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相连续的(不超过三个月),可无需提交上述文件。

  4、对于港澳地区的申请者,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上的实际情况,申请时不需要出具单位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申请材料可用中、英文填写。

  三、鉴于美国国务院已将豁免手续费提高至230美元,我驻美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受理豁免的申请费调整为200美元。

  四、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

  现行豁免申请费标准执行至20031231日,递交申请材料日期以邮戳为准。现行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仍依照《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执行。

 

关于“J-1签证豁免事项共分两部分

  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郑重提醒留学人员朋友们:在向我组提出豁免申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全部内容,最好在确定自己符合有关条件并能够提供全部要求的材料后,再向有关领事提出申请。

  具体向有关领事提出申请,请查阅教育组领事分工

  第一部分: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

  一、J-1 签证及其豁免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签证来美的留学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该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J-1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

  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豁免申请,即要求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的限制。申请的一个途径是,由各国政府为豁免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供申请人向美国务院办理豁免申请手续。因此,我国持J-1签证来美留学人员在通过此途径申请豁免时,须得到我驻美使馆代表中国政府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即首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留学人员豁免的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二、豁免申请的基本资格与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2、来美身份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3、持J-1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J-1签证仍然有效;

  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

  5、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三、豁免申请及受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申请人根据领区划分向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来美的第一份IAP-66表的复印件;

  43个回邮信封;

  5)申请费100美元。

  6)向美国国务院申请的Case Number(见本网页教育信息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关于美国国务院更改J-1签证豁免申请程序后有关事宜的通知”)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

  3申请人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将申请表及同意函迳寄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4、申请人将其它有关附件递交给教育处(组);

  5、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并由各教育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豁免申请审批所需材料

  1、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填写部分);

  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出国的详细情况、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情况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3、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公函内容见五、3.);

  4、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入学通知书(I-20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5、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

  6、来美历年IAP-66表复印件(申请时该表至少尚有3个月的有效期);

  7I-94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8、美国国务院发放编号(Case Number)通知信的复印件;

  9、申请者如系第三国转来,须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请该教育处(组)出具有关申请者留学方式、费用来源的证明并直接转至受理申请的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五、有关《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

  1、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JW-109AB两表)者无须将《豁免申请表》送国内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批;

  2、下列情况,只须将《豁免申请表》报国内原单位审批,无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申请人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

  2)派出单位属民营或外资企业而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单位者,由该单位审批。该单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批,并出具离、退休证明;

  4)派出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学校者,由该学校审批。

  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人须将《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派出单位,由其在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审批。就读初、高中学生及国内高中毕业来美留学人员的申请,由地(厅)级行政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原单位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申请。

  六、其它

  1、申请应由本人进行,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伪造、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不再受理;

  3、所交材料要求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5个月;

  5、申请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有关官员联系。对有问题的申请材料,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受理关于一般审批进展情况的查询;

  6、在审理期间,如果申请人的地址、电话变更或有其它事宜要说明,应及时写信通知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有关官员,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7、驻美使馆教育处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美方将信丢失,须由申请人要求美方以书面方式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补寄,否则不予补寄;

  8、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或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

  七、因申请人较多,我组工作繁忙,在办理您的J-1豁免申请过程中,谢绝查询,敬请谅解。

  第二部分:J-1签证豁免申请手续问答

  一、美国政府对J-1签证持有人有何特别规定?

  答:J-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的签证种类之一。他们一般系根据两国政府协议或双方校际(单位)交流协议互换的学生、学者或研究人员,资助来自双方(或一方)的政府或单位。申请签证时,须提交美方邀请单位签发的IAP-66表。根据美国政府有关规定,凡持J-1签证来美的上述人员,在美停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间一般不得更换签证类型。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上述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必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J-1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这是J-1签证与其他签证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叫J-1签证的豁免?如何申请?

  答:根据美国政府规定,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人员,可向美国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免除对其回国居住两年的限制。申请的一个途径是,由各国政府为豁免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供申请人向美国务院办理豁免申请手续。详细规定可向美国国务院网站查询:www.travel.state.gov

  三、中国留学人员如何申请豁免?

  答:我国持J-1签证来美留学人员在通过上述途径申请豁免时,须得到我驻美使馆代表中国政府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即首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留学人员豁免的申请。纽约领区各州中国留学人员豁免申请的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驻美大使馆教育处负责向美国国务院签发对豁免申请人的不持异议信

  四、申请豁免的条件是什么?

  答:豁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申请人必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申请人来美时的身份应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含单位出资或自费公派)。通过个人或单位联系而得到的美方资助视为自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超期未归,已赔偿费用者)不得申请。

  3、持J-1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J-1签证仍然有效。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申请并持J-1签证来美人员,或在第三国学习后申请并持J-1签证来美人员。持其他签证来美后到第三国转为J-1签证者不视为第三国转来人员。对J-1签证情况的认定以第一次申请到的J-1签证为准。

  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

  5、必须与出国时国内原所在单位或部门结清一切经济、住房等关系。如有欠款,须一次性归还,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申请人在开始申请时,一定要首先明确自己来美时的身份,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五、曾经持J-1签证来美,后暂住加拿大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否申请豁免?

  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格与条件的暂住加拿大的留学人员可按该办法的规定直接向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提出申请。

  六、豁免申请及审批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分以下步骤:

  申请:向美方申请编号申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审批向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审查送驻美使馆教育处审批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不持异议信

  七、如何申请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

  答:纽约领区内的申请人应向纽约领馆教育组负责管片的官员提出书面申请。各教育处(组)不接受跨领区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国内原所在单位、来美时间、留学性质等基本情况介绍及申请理由等;

  2、护照复印件,须提供个人资料页及签证页等;

  3、来美的第一份IAP-66表的复印件;

  43个回邮信封,请贴足邮票;

  5、申请费100美元,请交Money Order,收款人为:Chinese Consulate in New York

  6.向美国国务院申请到的Case Number.

  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申请表发出后,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费不予退还。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申请表损坏或遗失,申请人需重新交费申领申请表。

  八、如何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

  答:申请人可通过前面所列的美国国务院网站了解有关情况。Case Number是向美方申请的编号,只是向中方申请办理豁免事宜的前提,不是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依据。因此,申请者宜仔细衡量自己是否符合办理J-1签证豁免的条件后再申请。

  九、如何向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材料?有何具体要求?

  答: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好《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后,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径寄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负责的官员。同时,申请人将其它有关附件提交给上述人员。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如为手写,应字迹工整清晰。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或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邮寄有关材料时,请在信封左侧用中文注明豁免申请字样。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完备、清楚和真实,符合要求。填写申请表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包括家庭成员、住址等)。如申请表有空项,将退回补填。为了避免耽误审理时间,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或符合要求。驻美使馆教育处或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补充必要的材料。查明如有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将不再受理。

  十、《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上派出单位意见栏需由什么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主管部门意见栏需送哪一级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和盖章?

  答:出国前办理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审核)表》(即JW-109AB表)的申请人,其材料无须报国内审批。其余须报国内审批的人员又分两种情况:只须由原单位审批而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者,以及由原单位审批后还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者。原单位审批时须按表中要求签字盖章,并出具公函。除办法中有特别规定的外,原派出单位为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应由司局级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并出具公函,如XX大学,XX医院或XX研究所等;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这些部、委主管留学的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则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一般为教育厅。

  十一、对原单位出具的公函有何要求?

  答:除该办法中特别规定的外,原单位出具的公函应为司局级单位的函,并加盖公章。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的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解决其它未了事宜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公函主送单位为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应为正式公函,提交时应为原件。

  申请人向国内寄送申请表时,应向原单位说明详细要求,以免因不符合要求而耽误时间。

  十二、审批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答:豁免是关系到留学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大事。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尽快予以办理。但由于审批环节较多,工作量较大,通常符合要求的材料寄到各教育处(组)后,需要5个月左右的办理时间。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教育处(组)将及时通过受理申请的官员把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各教育处(组)还将向国内有关单位核查申请人的材料,等候时间可能更长。驻美使馆教育处对申请材料审批同意后,通常在每月底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一批不持异议信。教育处只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不持异议信,不负责寄送其它任何材料。与此同时,教育处将把结果通知各教育组,由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十三、申请过程中,如何查询进展情况?

  答:申请人如在办理手续、材料方面如有问题,可与负责受理的官员联系和咨询。如需了解有关豁免申请的政策性问题,除向受理申请的官员咨询外,也可向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值班电话(202-885-0731)咨询。此外,豁免咨询电话为:202-885-0723,查询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如查询办理进展情况,请查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网址:www.sino-education.org.但各教育处(组)的领事官员无法受理关于审理过程和进展情况(如是否收到材料、是否批准等情况)的查询。

  十四、申请期间,地址变更怎么办?

  答:在申请期间,如果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将情况写信通知各教育处(组)负责受理的官员,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十五、美方需多长的审批时间,如何向美方查询?

  答:根据美国国务院的规定,审批时间约需6个月。美方查询电话为:202-663-1225;传真:202-663-2868。美方通讯地址为:

  Waiver Review Division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Visa Office
  2401 E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522-0106

  十六、持J-2签证的人如何办理豁免?

  答:持J-2签证的人一般不单独办理豁免,其应随配偶或父母的J-1签证豁免同时办理。

  WWW.NYCONSULATE.PRCHINA.ORG

  520 12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36, USA
  传真:+1-212-330-7421

 

 

 

关于美国国务院更改J-1签证豁免申请程序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420日,美国国务院领事局豁免事务处正式通知我处,自2000331日起,美方已改变J-1签证豁免申请审批的程序。这一新规定要求,J-1签证豁免申请人必须先向美方递交data sheet和申请费用,申请一个编号(case number)。由我大使馆出具的不持异议信也必须注明上述编号。详细的有关规定可到美国国务院的网址http://travel.state.gov/上阅览。

  根据上述要求,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并通知如下:

  1、向美方申请编号属申请人个人行为。得到美方编号后,申请人还必须按照中国
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2、已经各领事馆审批并提交到我处的豁免申请材料将由我处按原有程序进行审批;

  3、申请材料已在各领事馆的申请人请自行向美方申请编号;

  4、今后所有申请人请先向美方申请并得到编号后,再向我(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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